近期,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某動畫公司與虛擬主播“中之人”(指虛擬形象的幕后真人扮演者)之間的合同糾紛案。該案是虛擬主播行業首例因主動“開盒”引發的合同糾紛案,引發廣泛關注。
今天,“保密觀”與你一起了解這起案件的前因后果。
案情回顧
2023年9月,某動畫公司為推廣旗下原創動漫作品,推出了一個虛擬主播角色,并與演員江某簽訂《合作合同》,約定由其擔任虛擬主播角色幕后的真人扮演者,作為“中之人”進行直播。合同明確要求,江某不得泄露個人身份信息,如若虛擬主播身份被“開盒”則需支付違約金30萬元。
據了解,《合作合同》所涉“開盒”,指虛擬主播“中之人”的個人身份信息被公開。互聯網對于“開盒”的界定,一般是指通過人肉搜索、盜取賬號等手段,來定位“中之人”的個人信息并公之于眾的行為。一旦被“開盒”,幾乎意味著虛擬主播生涯的終結。
“我在我在,我是江XX。”僅僅開播17天后,江某就在某次以虛擬主播角色直播中主動說出了自己的真實姓名。某動畫公司認為此舉導致“中之人”身份泄露,不僅造成直播計劃中斷,虛擬主播形象受損,更使前期投入的百萬級動畫項目瀕臨危機,要求解除合同并向江某索賠30萬元違約金。
江某則認為,自己在直播中說出名字的行為并不構成“開盒”。當時直播間觀眾人數稀少,其口述的姓名未在直播間顯示字幕,無法與具體身份關聯,不會對虛擬形象造成實質性影響,公司在未遭受實際損失的情況下要求其賠償30萬顯失公平。同時,江某提出反訴,要求某動畫公司支付自己直播期間的酬金2000余元。
法院審理
江某是否存在“開盒”的違約行為,成為本案審理焦點之一。關于“開盒”認定標準,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采取合同締約目的、合同內容、行業特征三重標準進行了綜合判斷。
法院認為,合同締約目的及內容層面,虛擬主播的核心在于“中之人”身份保密,合同明確約定因江某的過失、故意行為導致虛擬主播被“開盒”的,屬于違約行為;江某作為演員在直播中提及真實姓名,觀眾通過搜索可關聯其公開信息,已違反保密義務,即便僅有少數觀眾在場,仍構成合同約定的“開盒”行為。
在行業特征層面,虛擬主播的粉絲黏性高度依賴“中之人”所扮演的虛擬形象的神秘感,江某的過失行為雖未造成大規模泄露,但已破壞角色人設的完整性,易導致后續負面后果。
因此,法院認定江某本人需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最終,法院綜合考慮《合作合同》的交易類型、履行情況、履行期間、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直播數據、直播收益等情形,認定30萬元違約金過分高于江某“開盒”給某動畫公司造成的實際損失,遵循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進行衡量,法院酌情確定江某向某動畫公司賠償違約金3萬元,并駁回江某的反訴請求,認定其違約后無權主張酬金。該案判決結果經二審維持,現已生效。
應對之策
虛擬主播是以虛擬形象從事網絡直播的行為的主體,虛擬主播可分為人工智能驅動型與真人驅動型,本案即為真人驅動型虛擬主播。虛擬主播的魅力在于其虛擬形象與幕后真人扮演者“中之人”真實身份的分離。因此,嚴格保密“中之人”個人身份,以維持角色的神秘感,至關重要。
對于虛擬主播“中之人”而言,要謹慎對待合同條款,時刻牢記自己的責任,做好虛擬角色人格權與商業秘密的雙重保護,避免因一時疏忽而承擔法律責任;采用“虛擬身份隔離”策略,使用專用手機號、郵箱注冊賬號,避免線下活動與虛擬身份交叉。此外,主播需意識到,即使無意中提及真名也可能構成違約。
對于網絡平臺而言,要強化內容審核,對敏感詞(如真實姓名、住址)實時監測并屏蔽,防止主播直播時“說漏嘴”;對“中之人”開展保密培訓,明確虛擬形象與真實身份的界限,避免因個人社交賬號關聯導致信息泄露。
對整個行業而言,要推動行業標準出臺,明確虛擬形象版權歸屬、“中之人”權益保障等核心問題;對虛擬主播注冊進行身份核驗和形象備案;建立黑名單共享機制,對惡意“開盒”行為實施聯合抵制。
主要參考文獻:
徐偉倫,吳可加,鄧琳.“中之人”自曝真名致虛擬主播形象受損[N].法治日報,2025-02-26(006).
來源:保密觀微信公眾號
流程編輯:U071
如遇作品內容、版權等問題,請在相關文章刊發之日起30日內與本網聯系。版權侵權聯系電話:010-85202353
未登錄
全部評論
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