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網購人身意外險后因感情糾紛被人捅傷致死,其母王女士(化名)向保險公司索賠遭拒。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保險公司被判向王女士足額支付150萬元保險金。
王女士起訴稱,兒子在手機某平臺連續多年投保了同一款“最高賠付150萬元”的人身意外險。其間,該款產品續保時變更過保險公司。保險期間,王女士的兒子因感情糾紛被他人捅傷致死。此后,王女士作為法定受益人在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時,卻被保險公司拒絕。
保險公司以投保人存在挑釁行為、與施害者互毆為由,認為不屬于意外險賠償范圍。且表示,即便要賠償,也應按照保險合同特別約定條款中的“以被保險人投保前個人年收入來劃分理賠金額檔次”條款進行理賠。該公司辯稱,續保產品的條款內容與之前一致,已通過彈窗勾選方式提示投保人,因此投保人應當知曉相應免責條款。但王女士認為,續保產品是直接扣費,沒有強制閱讀。
此后,一審法院認定保險公司負有賠償責任,并根據特別約定條款,酌定該公司賠付保險金35.1萬余元。王女士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北京金融法院審理后認為,意外險不當然排斥刑事遇害事件,應根據“突發、外來、非本意、非疾病”具體分析,并認定該案屬于意外險的賠付范圍。
此外法院認為,該案為同行業續保產品,保險公司的核保責任、投保人如實告知、保險公司免責提示告知均應以新單投保標準執行?,F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保險公司針對特別約定條款進行了提示告知,因此該條款不生效。
北京金融法院認為,一審法院未能正確認定特別約定條款的效力,進而對保險賠償金額認定錯誤,二審依法予以糾正,最終支持了王女士要求支付保險金150萬元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保險公司在同行業續保的情況下,即便新保險合同與前者內容一致,也應當按照新單的標準執行核保、履行提示告知等保險人相關義務,否則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記者:張蕾
流程編輯:U072
如遇作品內容、版權等問題,請在相關文章刊發之日起30日內與本網聯系。版權侵權聯系電話:010-85202353
未登錄
全部評論
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