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張女士花費50余萬元買產品做健康服務,服務未做完要求退還相關款項,公司則以“賣產品贈服務”為由拒絕。記者昨日從延慶法院獲悉,最終法院判決健康管理公司退還張女士服務費139918元。
張女士與一家健康管理公司于3年前簽訂《顧客產品購買協議》,約定以580元購買一套足腿經絡產品,并在該店內以會員價接受相關服務,次數為12次。去年,雙方又簽訂18份《顧客產品購買協議》,張女士陸續購買十四經絡、肝腎同源、局部淋巴等項目產品,總價50余萬元。健康管理公司均按照會員價向張女士提供相關服務,并通過《顧客(服務消耗)檔案》記載各項服務內容和次數,由公司人員和張女士簽字確認。
其間,健康管理公司贈送張女士各項服務十余次,后張女士不再要求該公司提供服務,并提出按照會員價計算已消費服務項目,要求公司退還剩余款項。
健康管理公司主張雙方之間屬于買賣合同關系,公司為張女士提供的服務屬于附隨義務,不應退還張女士款項。如果張女士要求解除合同,應按照項目原價計算張女士已消費服務項目。雙方未能協商一致,張女士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張女士購買項目產品,目的在于由某健康管理公司提供服務,故雙方為服務合同關系,而非買賣合同關系。因張女士明確表示并以實際行動表明不再履行合同,故雙方服務合同關系應予解除,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請求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關于已消費服務項目,張女士根據預付總額對分次服務費用享有優惠即會員價,因某健康管理公司給予優惠價格的目的在于全額消費所有項目,故張女士在只接受了部分服務的情形下即放棄履約,其對已接受的服務項目不能享受優惠,應按照單次非會員價計算消費服務項目。扣除已消費項目費用后,健康管理公司應退還張女士193986元。另外,張女士所購上述項目中,個別項目按照非會員價計算已消費部分超出張女士充值金額的,因該項目的購買價格已經雙方確認,故張女士不應再補交差價。
至于贈送服務項目,法院綜合考慮贈送項目的價值、合同標的金額、雙方履約情況、退款原因等,認定張女士對于健康管理公司贈送項目價值應予返還,經核算返還金額為48068元。張女士因個人原因違約解除合同,雙方在《顧客基本信息》溫馨提示部分對違約金標準進行了約定,故法院酌定張女士支付健康管理公司違約金6000元。
最終,法院判決某健康管理公司退還張女士服務費139918元,同時駁回了張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提示,經營者應誠信合法經營,規范合同條款,強化資金管理,明確退款規則,對消費者投訴及時響應,優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糾紛。而消費者應當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合理理性消費,簽約前審慎選擇商家,消費中注重關鍵證據留存,發現違約及時維權止損。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記者:林靖
流程編輯:U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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