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的興起
為我們的生活帶來了不少樂趣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
卻打起了買賣互聯網賬號的主意
這可不是什么“正經生意”
這些生意的背后
是違法犯罪的深淵!

案情回顧
近日
江西吉安網安部門
在工作中發現
轄區有人涉嫌通過互聯網
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經過調查研判
民警很快鎖定嫌疑人羅某身份
民警火速出擊
于當天晚上在羅某家中將其抓獲
同時現場查獲10余部作案手機及硬盤

羅某對其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并交代其在家上網時
無意中看到高價收購社交賬號的廣告
在明知違法的情況下
羅某通過上網大批量購買虛擬手機號
再注冊某App賬號售賣非法獲利
期間向不特定人員
出售某App賬號高達4000余個
非法獲利巨大
處罰結果
目前根據
相關法律法規
公安機關依法對羅某作出
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并處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
警方提醒
1.犯罪分子為了行騙并逃避監管,有大量賬號需求,這些租來或買來的賬號,可能被用來發布違規廣告、垃圾營銷,更有可能從事電信詐騙、洗錢、網絡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
2.被賣出去的不僅僅是一個賬號,也可能是你的實名身份。從表面上看,你只是出租、轉賣了自己的互聯網賬號,實際上你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了網絡灰產的幫兇。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在日常生活中
切勿將銀行卡、身份證、手機號
支付賬號、社交賬號等
與個人信息安全息息相關的賬號
買賣、租賃、出借給他人
請大家共同守護信息安全
保護好個人信息
拒絕成為網絡犯罪的幫兇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等,不得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上述卡、賬戶、賬號等。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流程編輯:U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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