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的興起

為我們的生活帶來了不少樂趣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

卻打起了買賣互聯網賬號的主意

這可不是什么“正經生意”

這些生意的背后

是違法犯罪的深淵!

 

案情回顧

近日

江西吉安網安部門

在工作中發現

轄區有人涉嫌通過互聯網

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經過調查研判

民警很快鎖定嫌疑人羅某身份

民警火速出擊

于當天晚上在羅某家中將其抓獲

同時現場查獲10余部作案手機及硬盤

△在羅某家中查獲的作案手機及硬盤

羅某對其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并交代其在家上網時

無意中看到高價收購社交賬號的廣告

在明知違法的情況下

羅某通過上網大批量購買虛擬手機號

再注冊某App賬號售賣非法獲利

期間向不特定人員

出售某App賬號高達4000余個

非法獲利巨大

處罰結果

目前根據

相關法律法規

公安機關依法對羅某作出

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并處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

警方提醒

1.犯罪分子為了行騙并逃避監管,有大量賬號需求,這些租來或買來的賬號,可能被用來發布違規廣告、垃圾營銷,更有可能從事電信詐騙、洗錢、網絡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

2.被賣出去的不僅僅是一個賬號,也可能是你的實名身份。從表面上看,你只是出租、轉賣了自己的互聯網賬號,實際上你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了網絡灰產的幫兇。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在日常生活中

切勿將銀行卡、身份證、手機號

支付賬號、社交賬號等

與個人信息安全息息相關的賬號

買賣、租賃、出借給他人

請大家共同守護信息安全

保護好個人信息

拒絕成為網絡犯罪的幫兇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等,不得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上述卡、賬戶、賬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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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流程編輯:U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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