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互聯網法院9月10日通報,近年來,該院涉人工智能案件增長較快,涉及著作權權屬、侵權、網絡侵權責任、網絡服務合同等案由,覆蓋產業領域持續擴展,市場主體創新風險迭代升級,裁判規則引領作用凸顯。
據介紹,涉人工智能案件審理面臨三方面挑戰。一是技術應用復雜導致事實查明難,對司法專業性要求高;二是規則適配不足導致法律適用難,由于相關法律文件制定存在滯后性,司法裁判常常無法規可依據、無先例可循;三是主體角色多元導致責任認定難,人工智能產業鏈條上的訓練者、開發者、服務提供者、使用者等不同角色,各方主體分工合作形成復雜關聯,影響法律責任的認定。
“當技術應用與人格權益發生沖突時,數字時代的司法應當優先維護個人的人格尊嚴。”北京互聯網法院副院長趙長新介紹,在全國首例“AI陪伴案”中,該院首次明確自然人的人格權保護可延伸到其虛擬形象,認定被告未經許可利用AI技術擅自創設、使用自然人虛擬形象,構成對原告姓名權、肖像權等人格權的侵害。在全國首例“AI聲音權案”中,認定自然人聲音權益的保護范圍可延伸到AI生成聲音,明確保護自然人的數字化人格權益。
其次,法院引導技術向善,遏制技術向惡。在“AI惡搞案”中,該院認定行為人未經許可利用AI軟件惡搞、丑化他人并在社交群組傳播構成對他人肖像權、名譽權以及一般人格權的侵害。在AI偽造名人聲音帶貨案中,認定作為委托方和實際獲益者的平臺商家,對其關聯達人發布的推廣內容負有合理審查義務,未盡到審核注意義務的,需與帶貨達人承擔連帶責任,為治理電商平臺AI“聲替”亂象提供規范指引。在“人工智能標識案”中,明確網絡內容服務平臺需保障廣大用戶的知情權,有權利用算法工具對用戶發布的內容是否使用AI生成合成進行審查和處理。
此外,法院持續加大對人工智能領域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充分尊重創新主體的智力投入。在全國首例“AI文生圖案”中,該院探索認定人利用AI生成圖片,仍然是人運用工具進行創作的過程,原告使用AI創作的行為能夠體現出智力投入和個性化表達,構成作品,應當予以保護。在虛擬數字人著作權侵權案中,認定具有獨創性的虛擬數字人形象構成美術作品,認可虛擬數字人所承載的多重權益。
北京互聯網法院副院長趙長新建議,用戶應提升法律意識與數字素養,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人工智能技術開發者應嚴格遵守技術倫理規范,確保數據和基礎模型來源合法;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承擔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責任,履行網絡信息安全義務。司法機關將及時將案件審理中的問題反饋網信、工信、公安、市場監管、知識產權等部門,推動有關部門完善監管方式,制定相應的分類分級監管規則或者指引,明確開發者、服務提供者、使用者等各類主體的權利、義務與責任邊界。
北京互聯網法院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記者:徐慧瑤
流程編輯:U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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