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9月10日光明網報道,近日,廣東東莞一公司發布通告稱,員工房某未經主管同意,私自不加班,多次溝通仍拒不配合,給予記大過一次,罰款100元。“什么叫私自不加班?”此事引發熱議。日前,東莞市有關部門已約談企業責任人,涉事公司回應稱,員工的處罰已撤銷。
企業將員工拒絕加班的行為定義為“違規”,暴露了企業管理者對勞動法規的漠視與無知。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加班,需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員工拒絕未經協商的強制加班,這不僅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也是對企業違法行為的合理抵制。
企業辯稱該崗位實行“固定10小時工作制”,試圖為強制加班披上合法外衣,但掩蓋不了其違法本質。事實上,只要超出法定工時,且未履行協商程序,就屬于違法安排。況且,勞動法對加班時長有嚴格限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最長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
面對拒絕加班的員工,企業將罰款當作懲戒手段,更是違法行為。企業以員工手冊為依據實施罰款,看似有制度依據,實則是對企業用工自主權的濫用。罰款屬于行政處罰范疇,只能由法定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行使相關權利,企業無權罰款。東莞市人社局明確指出“罰款違規”,切中要害。
此次事件中,相關部門的快速介入值得肯定。治理企業理直氣壯的違法行為,不能僅僅停留在個案回應和“滅火式”執法。破局關鍵在于構建“預防—監督—懲戒”的全鏈條治理體系。一方面,相關部門應變“被動接訴”為“主動預警”,將企業工時制度、加班補償等內部規章制度納入合法性審查范圍。這方面,有些地方的職能部門聯合工會組織送法入企、開展勞動用工法治體檢,起到一定積極作用,值得借鑒。另一方面,暢通勞動者維權渠道,降低維權成本。同時,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扶持等激勵措施,引導企業向“效率驅動”轉型,而非沉迷于“時間堆砌”的粗放發展模式。
勞動者的積極性與創造性是企業的一大核心競爭力。通過優化工作流程、完善激勵機制、加強技術創新來提升效益并給予勞動者獲得感,才是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促進企業和員工共同發展的“正確姿勢”。
來源:工人日報
作者:陳長
流程編輯:U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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